2007年7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该给“暂行”法规定个有效期限
卞广春

  前不久,四川眉山一位老人在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,被一列高速行驶的货车挂住并甩出,当场死亡。事发后,火车站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,其依据是铁道部1979颁布的《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》。
    好个“暂行规定”,一“暂行”就是28年。经过28年的风风雨雨,社会发生了多少变化?可用来规范社会生活、解决纠纷的规定,却始终不变。用28年前的标准来衡量今天发生的一切,岂能不荒唐?如果再不给“暂行”法规定一个有效期限,似这般荒唐的“照章办事”仍然会层出不穷。